最終合議庭審酌指出,陳男未能像「正常成年人」般控制自身情緒,不顧死者幼女在場、多次毆打致人死亡,且下手力道、次數均未控制,以及犯後狡辯不見悔意、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等,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9年10個月;全案可上訴。
https://news.tvbs.com.tw/local/2423911
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C0000001&flno=2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