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審法院審理後,因小錦供述前後不一,一審法院認定2人發生關係40次,對此判刑;其餘20次則判決無罪。案件上訴二審,高等法院審理後,也勘驗陳男下體確實有痣,顯見2人確實有親密關係。不過高院認為認為小錦供述「前後指述尚非完全一致,且關於各次性交之時間、次數之證詞過於籠統」,最後高院計算,除了第一次在高雄飯店的性侵以外,其餘5次於新北市各汽車旅館中的性交屬實,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與9月;其餘行為均改論無罪。
高院最後量刑指出,「審酌被告所犯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,考量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,並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,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、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」,因此輕判有期徒刑2年。全案再上訴,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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